買新車后竟發現有維修記錄 未央法院判退款并雙倍賠償 新車剛買回來就有維保記錄?
花25萬元購買新車,卻在幾個月發現“新車”竟換過擋風玻璃,還噴過漆。近日,未央區法院三橋法庭審理了這起汽車消費欺詐案件,判決汽車公司退還購車款,并雙倍賠償50萬元。
2017年3月22日,張某與西安某汽車公司簽訂汽車銷售合同,約定其從該汽車公司購買了價值為25萬元的全新轎車一輛,并于5月5日完成交付。同年10月,張某在4S店維修車輛時,發現汽車公司曾在他購買車輛之前,為該車更換過后擋風玻璃,右前門和右側橫梁前大頂后尾翼均作過噴漆處理。
張某認為,該汽車公司刻意隱瞞車輛維修記錄,屬消費欺詐行為。后經多次協商未果,起訴至未央區法院,請求該公司收回車輛、退還購車款25萬元,并按照購車款的三倍數額賠償75萬元。
未央法院經審理認為,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商品或者服務中,采取虛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、誤導消費者,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。當經營者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存在瑕疵時,消費者有權期待經營者對客觀事實作出說明,因為這些信息會對其選擇權的行使和真實意思表示產生直接影響。至于該部分內容是否屬于消費者知情權的范圍,應根據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能力、消費心理及對消費者選擇權行使的影響作出判斷。本案中,張某購買家庭自用的“新車”,指的是全新、未經使用、未經維修的車輛,屬于生活消費品,因此引發的糾紛受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調整。
西安某汽車銷售公司在銷售車輛時,刻意隱瞞車輛重要信息,侵犯了張某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,使其陷入錯誤認識,構成消費欺詐,張某有權要求該公司按照車款總數的三倍金額承擔賠償責任。但因所涉車輛曾作過的更換個別部件或噴漆維修處理,為非核心部件的普通維修,并未影響車輛的基本功能、安全性能和外觀效果,一般首先考慮按照購銷合同的原理予以處理,即根據商家的違約行為,結合瑕疵程度、消費者損失、商品價格等因素,合理確定賠償比例或賠償數額,并適當體現處罰性原則。綜上,近日一審判決解除雙方的車輛買賣合同,由西安某汽車公司向張某退還購車款25萬元,并按照車款總數的雙倍金額賠償50萬元,張某向西安某汽車公司退回車輛。該案宣判后,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。
辦案法官說,西安某汽車銷售公司在銷售問題車輛或存在瑕疵的車輛時,如能在第一時間向張某釋明車輛的維修情況或瑕疵所在,既能確保其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,又可避免因隱瞞車輛存在的問題被認定為欺詐,繼而引發紛爭并承擔賠償責任。判令該公司承擔兩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,具有重要的法律引導價值,有助于規范市場行為,樹立行業規則,防止類似或更為嚴重的商業欺詐行為的發生。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,在購買車輛或其它商品時,應謹慎選擇經銷商,切記不要貪圖小利,更不要輕信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,交易時注重留痕,從而使自身的合法權益最大化地得以保障。
華商記者 寧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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